取得了婚外情的证据是否一定能获得婚姻损害赔偿
只有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才有婚姻损害赔偿的权利,主要是过错方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外情取证主要针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而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必须是过错方和第三人有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而不是几张照片、一段录像,一般认定同居的必须连续同居三个月以上,这是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也是法学界的比较流行的观点。
所以即使取得婚外情证,也未必获得法院的支持,具体请查询2002年《上海法院案例精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张建芬诉朱德扬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要求有婚外性行为的被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被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