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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护权终止需要法院确认吗
终止监护权必须经法院确认,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保护被监护人权益。法院将综合评估监护人是否侵犯被监护人权益或有失职行为。确有终止必要情形下,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监护人被剥夺监护资格孩子怎么办
在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权被依法撤销之后,孩子将依据相应的法规程序重新确定监护人。在选取监护人时,首要原则是考虑未成年人的其他近亲长辈,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姐妹等人选。若事发之时并无适宜的近亲长辈担任监护人,对此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也会依照法规,即位备受重视的民政部门来代行监护之责,以此确保孩童的应享权益得以保护以及日常生活的质量得到提升。与此同时,新设立的监护人为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及过上正常生活,必须自身承担起相应的监护责任,在衣食住行、教育深造、身心健康等环节积极地给予保障及细心照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三、监护人被剥夺监护资格怎么办
在监护人失去监护权力时,一般的处理方式是为被监护者重新选定合适的监护人。此时,原丧失监护资格的一方将不再享有对被监护者的任何监护责任。而新被指定的监护人则有义务负担起监护之责,并全力保障被监护人的各项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当然,对于原先丧失监护资格的一方而言,若希望能够恢复其监护权,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特定条件方可进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监护权的终止通常需要法院来确认。这是为了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如果确实存在应当终止监护权的情形,法院会依法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