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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上海市侦探调查

发布时间:2024-12-07 浏览次数:88

1、手机短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等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容易被攻击。一般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

  2、手机短信具有证据的关联性。第一,每个手机号码只能在一部手机上发收短信,有发信人的号码,有时间、内容、姓名,通过短信内容可以查到手机号码,具有涉案关联性。第二,两个号码收发指定,具有对应性。

  3、手机短信具有合法性,要通过合法入网手续后,才能合法使用手机,手机收到的短信是合法的证据。

  符合下列情形的手机短信,法院有依据将手机短信作为有效证据

  1、保证手机短信不被删除,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保存。

  2、将手机短信内容固定,可以请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使其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在公证时,公证机关应当记录手机的品牌和型号,以便以后核查。这样提交的证据,对方要提供更强效力的证据才能推翻。多数情况下,公证机关的公证材料会被法院采纳。

  3、提起诉讼后,将公证文书或将固定的收集短信提交证据给法院,或由法官对收集内容进行检验,并当成制作成笔录。做笔录时同样应注明手机品牌和型号。

  2005年4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承认了数据电文中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电子签名法》第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因此,《电子签名法》为手机短信的利用至少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会被越来越广泛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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