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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调查取证:关于婚姻撤销的法定事由

发布时间:2025-01-18 浏览次数:97
关于婚姻撤销的法定事由 关于婚姻撤销的法定事由  根据现行《婚姻法》,我国关于婚姻可撤销事由的 上海市婚外情调查规定只有一条,即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由此可以看出,胁迫是我国可撤销婚姻的唯一的法定事由。  推荐阅读:  无效婚姻如何解除  无效婚姻的法律常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上海市私家侦探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第10条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此处的胁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胁迫方须有胁迫对方令其产生恐惧,做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故意;  (2)胁迫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3)受胁迫方在胁迫的行为下做出了同意结婚这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4)胁迫的行为与受胁迫方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受胁迫而结婚,是意思表示真实性的重大瑕疵,严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应当否定其法律效力,赋予受胁迫方请求撤销该婚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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